星期日, 十月 05, 2008 @5:03 下午
之前看到一個臺灣朋友寫了一篇蠻不錯的文章。
就轉帖在這裡吧~
根據戀愛法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:凡是談戀愛太過投入或太過信任對方者,將處一天以上,終身以下的心碎徒刑。」看到將這一排結論從MSN傳了過來時,我忍不住笑了出來。她安慰我的方式永遠有不同的花招。
「戀愛是有罪的。」當他這樣跟我說的時候,我是立即傻住了。
「何罪之有?」我順道在句尾附上了一個挑眉的圖樣。
「談戀愛是要負責任的,因為彼此都給了一個承諾,妳是我的女朋友;我是你的男朋友,所以我們都不能出軌。幹,這種壓力根本一點也不人性。」他的字體明明是藍的,看起來卻血淋淋的。 「不人性?」
「當然不人性,交了女朋友,就非得把心綁在她身上不可,連跟別的女人出去還要背上不忠的罪名,不然就是做了什麼事然後隨隨便便一條罪名給你,幹,人是有七情六慾的動物,強迫自己只有一情一慾不是不人性是啥小?」我還沒來得及回應,
他又接著說,「而另一個人要承擔的罪,就是心碎。可是他什麼都沒做,只是因為太愛一個人,所以活該受罪。」
聽他這麼說,我忍不住懷疑,那要談戀愛幹嘛?
「所以才會有人說戀愛中的人都是笨蛋呀,明知不可為而為之。」雖然是爛論調,不過,在某方面來說,還挺有道理的。
阿澤平時雖然瘋瘋癲癲,不過,他有時候的觀點,總是能讓我有新的視野。
「太愛一個人,就是有罪。」他在句點後面打了一個勝利的手勢。
我突然,不知道該說什麼。
「而曖昧,是無罪的。」他接著說。
「是因為不用負責任嗎?」我又挑了一次眉。
「賓果!曖昧和戀愛同時都能讓人得到某種程度上的快感,但是曖昧是不需要負責任的,就好像用不用套子做愛一樣,有個閃失的話,那責任何是很重大的。」
「可是用了保險套還是有可能懷孕呀。」
「當然曖昧也是有風險的,但是至少比起談戀愛的風險低了很多,對吧?」
聽他這麼說,我越是覺得有道理。
「所以,親愛的,我們什麼時候吃飯呀?」
「吃什麼飯?」
「一起吃一頓曖昧的飯吧!」
看到他打在字尾的那個曖昧圖樣,我忍不住在電腦前面笑了開來。
好一個「戀愛有罪,曖昧無罪」,真是讓我無話可說。
我看了之後,
忍不住就給他留言了。
暧昧,我覺得是最辛苦的事情,但是卻又甘心淪陷其中。
説好聼一點,處在曖昧關係的男女只要誰先開口,就是誰先淪陷投降。
但是現在的人誰都想保護自己,不想受傷,所以不敢開口。
是因爲太小心翼翼的關係嗎?
説白了,説穿了,說難聽一點,
大家其實都是同一個心理:
誰先開口,誰就會“跌價”、本錢就會少一點。
所以,曖昧其實需要很多戰略攻術的阿。
腦袋少根筋都會很辛苦的啊。
而且曖昧我覺得有一個保存期限,
因爲沒有任何承諾,
所以一旦某一方面有了新對象,
這段曖昧關係就一只腳踩進了棺材。
而且通常曖昧的保存期限都很短。
所以奉勸在曖昧關係的大家,
好好把握,好好享受。